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女子服刑期间被银行拉入黑名单?反问银行:我在监狱,怎么用信用卡?

2022-04-15 发布于 串串网
三亚大东海娱乐会所

“我在监狱,怎么用信用卡?”河南商丘,李女士因犯绑架罪,在监狱服刑10年,出狱后发现被银行拉入黑名单,李女士状告银行,要求对方承担责任。

(案件来源:河南省郑州市二七区人民法院)

事情要从2007年11月说起,李女士因犯绑架罪,被一审法院判处有期徒刑13年。鉴于在服刑期间有悔改表现,李女士于2017年11月提前刑满释放。

刚出狱,李女士还沉浸在重获自由的喜悦中时,法院的一纸判决书再次送到李女士的手上。

原来,2015年,银行以李女士名下一张信用卡消费透支未还为由,诉至法院,法院判决李女士偿还银行借款本金、利息、滞纳金、超限费等总计27449.55元。

判决后,法院已采取强制执行措施,将李女士名下的1500元存款划拨给银行,同时,将李女士列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限制高消费人员名单。

李女士百思不得其解,她决定到银行探个究竟,不查不知道,一查吓一跳。原来,这张信用卡的办理日期是2009年6月19日,而自己分明于2007年就入狱服刑了。

简直欺人太甚!李女士认为,自己刚从狱中改过自新,重回社会,生活本就窘迫,银行此举实在是雪上加霜,给自己造成更加严峻的生活困境。

多次协商未果后,李女士将银行告上法庭。

李女士主张,银行作为金融管理主体,有审查、核验客户身份信息的权利、义务和责任。但银行因自身原因,在自己从未办理亦未授权他人办理信用卡的情况下,莫名其妙产生信用卡债务,以及因此而产生的不良的征信记录,严重侵害了自己的合法权益。

民法典规定,公民或法人对自己在社会生活中所获得的品德、声望、才能、信用等的社会评价方面所享有的不可侵犯的权利。

因此,银行需要承担自己的精神损害赔偿金等各项损失共计10万元。

看完案情,我们可以得知,实际上本案的发生,主要原因是在于银行因李女士的信用债务问题将其告上法庭,最终被反告一事。

值得注意的是,《监狱服刑人员行为规范》规定,服刑期间不超过警戒线和规定区域,脱离监管擅自行动。

所以说,李女士不可能存在上述在银行处申领信用卡并消费透支的情况。

法庭上,银行对自己在办理信用卡确存在审查不严的过失不予否认,但其认为,征信产生不良记录以及产生诉讼的根本原因是第三人冒用李女士的身份证信息所导致,并非自己主观意愿。

1.作为金融机构,依规向人民银行征信系统报送信用卡客户的征信情况,是履行法定职责的合法行为。

2.银行报送的信息是依据名义持卡人名下信用卡的真实欠款记录,并非捏造,也不存在虚构事实或侮辱的行为。

3.即使存在信用卡被第三人冒用、银行审查把关不严的情况,银行向人民银行报送征信情况的行为也不构成任何形态的名誉侵权行为。

4.银行在发现逾期后,采用的诉讼程序合法,所述案件虽在裁判文书网上公布,但这不是银行方面所左右,同时该种情况也不构成侵犯名誉权。

5.事后,银行已采取补救措施,及时删除了李女士在中国人民银行征信系统的不良记录,同时退还了划拨的1500元,另向其支付了交通费等损失1600元。

法院认为,首先,名誉权受损害的后果应当是导致当事人的品德、声望、才能、信用等社会评价的降低。

本案中,银行在办理信用卡时审核不严,存在过错,但是中国人民银行的征信系统相对封闭,这些记录并未在不特定的人群中进行传播,故不能认定存在损害原告名誉权的后果。

其次,银行对李女士信用卡被冒用产生的扣款问题已经做了更正并给予了经济补偿,足以弥补李女士的损失,故对于李女士主张的精神损害抚慰金等各项损失共计100000元的诉请,法院不予支持。

综上,法院驳回原告李女士的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300元,由原告李女士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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