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炸锅!自愿离职勾选“不满意公司政策和措施”,公司要给经济补偿吗?法院的判决太意外

2022-02-07 发布于 串串网
三国志11

每经编辑:毕陆名

打工人,你离职时是否与公司面谈过,若在离职面谈记录表中,勾选了“不满意公司政策和措施”会如何?公司要支付经济补偿吗?下面这则案例告诉你:会!

据中国裁判文书网披露的一则民事判决书显示,陈某某于2019年6月20日入职青岛XXXX技术有限公司处,从事技术总监岗位,双方签订期限为三年的劳动合同。

2020年2月17日,陈某某自愿离职,在离职面谈记录表中,陈某某勾选的离职原因是不满意公司政策和措施。

后,陈某某向青岛市市南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要求裁决公司支付:1.2019年6月至2020年2月克扣工资29852元;2.2019年8月至2020年1月加班工资71931元;3.经济补偿15000元……。

2020年6月8日,该仲裁委作出裁决:1.公司向陈某某一次性支付2019年6月20日至2020年2月17日的工资差额27383.72元;2.公司向陈某某一次性支付经济补偿15000元……

公司不服此裁决,诉至原审法院。

一审判决:公司制作的离职表格离职原因选项中并无“拖欠工资”之类的备选项,公司确实扣了部分工资,应当支付离职的经济补偿金

一审法院认为,陈某某与公司约定的试用期工资为每月13000元,试用期结束后为每月15000元。但在2019年6月20日至2020年2月17日期间,陈某某的每月实发工资中,除扣公积金、扣保险、个税外,另外扣除了绩效工资等。

公司对此解释为,绩效工资根据月度工作情况由上级主管评定,因此该公司有权决定陈某某的绩效工资数额,也有权扣除相应的绩效工资。

对此,法院认为,公司扣除陈某某的绩效工资,应当提交相应证据证明扣发的依据,未提交应当承担举证不能的法律后果,原审法院对仲裁裁决的该部分裁决内容予以支持。

本案中,陈某某在填写离职原因时,选择的是“不满意公司政策和措施”,在备注处及下方空白处没有对离职原因作详细解释说明。陈某某称其真实意思是因为扣发绩效工资,对公司仅依据领导意思就决定绩效工资多少的考核制度无法认同,并且其作为非法律专业人员,很难预判其选择的离职原因具体代表的意义。

法院认为,“不满意公司政策和措施”与“用人单位未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虽系不同的离职理由,但公司提交的离职面谈记录表系公司制作,离职原因选项中并无“拖欠工资”之类的备选项,陈某某的表述虽然比较模糊,但考虑到离职前公司确实以制度为由克扣了部分工资,法院认为,公司应当向陈某某支付经济补偿金15000元。

公司上诉:陈某某自行填写离职面谈记录表,系自愿离职,公司无需支付经济补偿金

公司不服,向山东省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二审判决:一审判决公司向陈某某支付经济补偿并无不当

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认为,本案争议的焦点是:公司应否支付陈某某工资差额及经济补偿的问题。

关于工资差额,本院认为,当事人对自己的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有责任提供证据加以证明,否则应承担举证不能的法律后果。公司提交证据不足以证明其扣发陈某某工资合法有效,故其应向陈某某支付工资差额。

关于是否应支付经济补偿问题。陈某某《离职面谈记录表》中勾选离职原因为“不满意公司政策和措施”。对此,本院认为,该《离职面谈记录表》系公司提供,表格中离职原因中未有“用人单位未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的勾选项,结合公司确实扣发陈某某绩效工资的事实,陈某某称其真实意思是因对公司考核制度及随意扣发绩效工资不认同的解释并无不妥,予以确认,故原审判决公司向陈某某支付经济补偿并无不当。

综上,判决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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