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网络 最高人民法院新修订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下称“借贷规定”)于2020年8月20日开始实施,按照新的规定,以中国人民银行授权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每月20日发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的4倍为标准确定民间借贷利率的司法保护上限,取代了原规定中“以24%和36%为基准的两线三区”的规定。以2020年8月20日发布的一年期LPR即3.85%的4倍计算,目前民间借贷利率的司法保护上限15.4%。 问题来了,在此之前已经发生的民间借贷,约定的年利率高于15.4%的如何处理?多付的利息可以主张折抵本金吗? 近日,中国裁判文书网公布了民间借贷新规施行后首个案例。 案情概要 湖北省宜昌市夷陵区人民法院对董金平与陈俊宏、袁敏民间借贷纠纷的一审民事判决。 我们先来看看案件借款及还款经过。 1、借款40万,约定利息30万 2018年6月13日前后,被告陈俊宏向原告董金平借款40万元,根据二者的《借条》约定,借款总利息为30万元。 2、约定借款期限: 超过1.5年(2018年6月13日-2019年12月31日) 3、约定还款方式 本息分两期付: 第一期2018年底付20万元整; 第二期2019年12月31日付50万元整。 4、还款结果 2019年1月30日(第一次还款日),陈俊宏向董金平还款20万元(其中有4万元系用董金平丈夫欠陈俊宏的4万元进行冲抵)。 2020年6月4日(第二次还款日),陈俊宏再还董金平5万元。 其余借款本息未能及时偿还。 为此,原告董金平将陈俊宏诉至法院,请求法院判令陈俊宏及其前妻立即归还借款本金40万元,并从2019年8月1日起以40万元为基数按月利率2%支付利息至本金清偿之日止。审理中,董金平陈述陈俊宏还款16万元已按年利率36%冲抵截止到2019年8月1日的利息。 在这一案中,对于借贷事实和本金的认定都不是什么难事,但是作为最高法关于民间借贷利率保护上限的新规8月20日出台后首个判决案例,本案中对于借贷利率的认定以及之后应还本息的计算就变得很有意义。 那么,我们来看看法院是如何计算的? 法院判决 法院认为,陈俊宏所还款项应采取按年利率15.4%分段计息,超出应付利息的还款,应冲抵借款本金。 1、第一期还款的本息计算方法 经过计算后法院认定,从借款日(2018年6月13日)起,到第一次还款日(2019年1月30日)止,陈俊宏应付的利息应该为:(40万元×15.4%×232天/365天)=39153.97元。 陈俊宏已还款20万元,减去其中利息39153.97元,实际还款本金为20万元-39153.97元=160846.03元。这也是将超出应付利息的部分冲抵了借款本金。 2、第二期还款的本息计算方法 自第一次还款第二天(2019年1月31日)起,以尚欠借款本金,也就是40万元-160846.03元=239153.97元为基数,按照年利率15.4%继续计算利息,截止到2020年6月9日,其经折算实际支付利息应为: 239153.97元×15.4%×495.52天/365天≈5万元。而陈俊宏已经在第二次还款5万元(这一部分即被算作还的是利息)。 3、剩余本金、利息计算方式 所以,法院认定原告所请求的实欠借款剩余本金应该为239153.97元并非40万元,其未结利息应从2020年6月10日起按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的四倍计算。 最后法院判定,被告陈俊宏及其前妻在判决生效后10日内偿还董金平借款本金239153.97元。 利息方面,法院判定两者自2020年6月10日起至实际清偿之日止,以借款本金239153.97元为基数,按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的四倍支付利息,息随本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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